第一條 為消除老鼠、蚊子、蒼蠅、蟑螂的危害(以下簡稱除“四害”),防止疾病傳播,保障人民身體健康,根據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,結合本省實際,制定本制定。
第二條 本省境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規定。
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,制定近期和遠期除“四害”規劃,實行目標管理和部門分工負責制,使除“四害”工作逐步達到國家規定控制標準。
第四條 除“四害”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,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防范和殺滅“四害”的義務,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。
第五條 各級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(以下簡稱愛衛會)在同級人民政府領導下,負責“四害”的組織、協調和指導工作。愛衛會辦公室負責本規定的實施。
第六條 在各級愛衛會的統一組織下,各級衛生防疫、衛生檢疫部門負責除“四害”防治技術指導和“四害”密度監測工作。
第七條 人民政府各部門應加強對本系統所屬單位除“四害”工作的管理。衛生、宣傳、文化、教育、新聞等部門,應做好除“四害”的宣傳教育工作。
第八條 除“四害”應采取改造環境,控制“四害”孳生地及毒殺等綜合防治措施。城鄉規劃、建設和舊城區改造,必須同時規劃建設防治“四害”的衛生基礎設施。
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除執行國家和省有關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外,并應做好以下防治工作。